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福建省电信公司短期优惠促销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备案已在用促销方案的报告》(闽电信市场(2003)207号)和《关于申请审批已在用促销方案的请示》(闽电信市场(2003)2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暂行规定》(闽通信联(2003)1号)的规定,经福建省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听取经济、法律专家和用户代表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除小灵通优惠方案外的优惠促销方案(具体优惠方案见附件),优惠期为2003年1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小灵通仍需执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执行新的试行资费标准》(闽通信联(2001)4号)规定的资费标准,不同意小灵通实施优惠。
  三、你公司在具体实施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惠实施前应以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电信用户优惠的期限和优惠期满后需恢复执行优惠前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不做虚假宣传,不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二)本次优惠仅限于指定的业务、幅度、地区和期限。如需变动应按《福建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提前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电信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关于申请备案已在用促销方案的报告(闽铁通市场(2003)207号)(略)
  2.关于申请审批已在用促销方案的请示(闽铁通市场(2003)211号)(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