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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式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试点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可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试点文化集团是指主营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业务,经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试点,由原来的事业属性改革转制为企业属性的文化企业集团。
  (二)试点文化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范围,是指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文化集团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但同时必须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文化产品是指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文化单位创作、制作、销售并出口报关离境、属于国家规定可退税范围内的文化产品。
  (一)办理退税认定。文化产品出口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
  (二)办理退税申报。文化产品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规定单证,打印申报明细表、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四、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是指国内文化单位在境外从事文化活动并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文艺团体组织演艺人员到境外从事戏剧、歌舞、时装、健美等各类表演活动和有关单位组织境外文化艺术展览业务等。
  (一)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部分不征营业税。
  (二)境内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对属于境外文化劳务收入所得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化单位在单独核算的境外文化劳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可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当年发生实际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文化单位,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就其发生纳税困难当年度的经营用土地和房产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免照顾。
  (三)上述文化单位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后,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凭有关批文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七、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手续,并应在每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栏内填写当期销售电影拷贝收入金额,并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新办电影制片厂申请享受上述政策,需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八、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影发行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手续,在按期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栏内填写电影发行分成收入金额,并附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执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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