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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平十方中学学生公寓税收问题的批复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兴建学生公寓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岩地税发[2003]36号)收悉。现就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武平县十方中学按县发展计划局(武平县物价局属发展计划局的二级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比照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应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引进社会资金兴建校内学生公寓,投入使用后,投资者按82%比例分成住宿费,收费分成二十年后,投资者不再有任何权益,该投资行为可比照国税函[2000]540号文件规定,视为融资租赁行为,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成收入可以在收益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投资额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学校在向个人支付分成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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