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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请示国家人事部,并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7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人员,因部分工资档次出现重叠现象(即“踩线”),工资标准未发生变动的,可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2、1999年分配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仍按国发[1995]19号、内人薪字[1995]1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确定,其职务工资以机关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为基数(其中应考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职务变动、正常升级、过渡升级等因素),按最高不超过同类人员“四个档次”的办法计算。

  3、集体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办法调整其工资和离退休费,所需经费自理。

  4、事业单位中1999年7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的“双肩挑”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可在职务变动时一次性选择其本人应执行的工资标准,其他人员工资标准不得变动。

  5、遗属生活费标准问题,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统一标准前,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统筹的离退休费,其享受的统筹标准与事业单位应调整标准之间的差额,单位应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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