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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2月8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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