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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事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市直各委办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国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具有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
  (二)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故意刁难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服务意识淡薄,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办理事项不能限时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
  (五)超越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追究试行办法》和《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办法》的规定具有应予辞退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 条所列行为,被有效投诉累计达5次且经查实,符合辞条件的,予以辞退。虽然未被投诉,但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或信访等其他途径发现且查实,视同被有效投诉。对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企业撤资、企业蒙受重经济损失等恶劣影响的,直接予以辞退。


    第五条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组织查处本地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市直各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受理和组织查处本单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的投诉。对投诉故意拖延不办、不积极查处的部门负责人,查实后,视同被有效投诉。


    第六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对全市投诉工作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市行政投诉中心指定主办、协办部门或者直接查处。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区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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