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市市政局、各区县物价局:
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和液化气价格持续上升的影响,国内液化气出厂价格持续走高。为缓解气价大幅度上涨带来的矛盾,根据《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民用瓶装(14.5公斤)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瓶73元调整为77元,供应计划用户的零售价格由现行每瓶70元调整为74元。
瓶装液化气各种规格零售中准价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1.9公斤: 10.1元/瓶
4.8公斤: 25.5元/瓶
14.5公斤: 77元/瓶
49公斤: 260元/瓶
二、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以上述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你局及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