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由于国际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上涨,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货成本提高,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46号)规定,现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中准价。具体如下: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每升由2.50元调整为2.75元,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8%。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