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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八日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水库、泵站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等。


    第三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收取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等,须按照各项收费总额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储存,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年终结算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月征收,每月上旬为征费时间,各纳费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
  纳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其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由水利建设基金征费单位申请法院强制划拨。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水利局、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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