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通知

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在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具体是:医保购买的服务项目为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希望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市医保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