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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委)、房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住房建设和消费情况,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现将自治区重新核定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屋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按3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计收,由卖方承担。
  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预售登记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统一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按6元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每平方米按3元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三)房屋继承、赠与、析产手续费:
  1.继承、赠与房屋每宗按400元收取,由继承人、受赠人承担。
  2.房屋析产每宗按200元收取,由参加析产人按所得面积比例承担。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每套按100元收取。手续费由出租人或转租人承担。
  2.租赁非住房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每套按200元收取,300平方米以上每套按300元收取,由承租双方各承担50%。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收费单位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票据。房地产交易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2年3月10日起执行。原内蒙古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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