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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将原由苏木乡统筹费开支的相关支出纳入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苏木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苏木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取消苏木乡镇(以下简称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苏木乡镇、嘎查村(以下简称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乡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教育经费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牧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
  (三)优抚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的补助支出。
  (五)乡级道路建设费,列入乡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级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当参照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结合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乡级可用财力,由乡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
  (二)乡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和管理。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财务,强化监督。乡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乡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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