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荆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磷矿、煤矿和石膏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着力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依法、科学和安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深入开展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经委、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违法勘查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安机关不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它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深入开展重点矿区和优势矿产专项整治。我市重点矿区有钟祥荆襄磷矿区、京山玄武岩矿区,优势矿产主要是煤矿、磷矿和石膏矿。要突出磷矿整顿,推进优势矿产的节约集约利用。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制定具体的磷矿、煤矿矿业权设置和整合方案,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勘查开采条件,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大、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整改、联合、重组,促进磷矿与选矿加工企业联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对磷矿、煤矿和石膏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要严格磷矿开采总量控制,完善磷矿开采总量管理办法,改进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核定、分解方式,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
  深入开展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逐步予以关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对构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全市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期间禁止生产,相关部门要暂扣证照;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违规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吊销证照;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生产。
  (二)开展自查自纠,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班对采矿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程序、不依权限的违规发证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办证资料不齐全的,要督促补充完善。各级政府要组织以监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集中清理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问题。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要集中查处一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和刑事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行政行为,要自觉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查处不力等行为。对矿山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理;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强化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对矿山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的清理。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屡查屡犯,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方案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开展对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重点对承包开采、协议开采、招商引资和改制企业进行清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生产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有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组织开展以石膏矿、磷矿和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生产中凡达不到设计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势头。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引导矿山企业自觉保护资源。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必须坚决纠正。
  (二)合理布局,引导规模办矿、科学办矿。各地要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合理调整勘查、开采布局,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案,严格实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的监督体系,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的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和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

  四、时间及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用两年多时间,共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5年10-11月),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2005年12月),全面清理,集中查找问题;第三阶段(2006年1-12月),集中整顿;第四阶段(2007年1-9月),治理规范;第五阶段(2007年10-12月),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为整顿矿业违法行为,规范矿业开发活动,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汪联舫为组长,副秘书长张重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凡泉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地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对整改不力、未完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认真整改规范,确保不走过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专班专人督促抓整改,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督办到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或拒不进行整改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