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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及各县(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我市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以后,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单位、组织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为了做好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安排好涉及防治'非典'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南通市红十字会、南通市慈善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二、各地要积极营造氛围,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对'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及时宣传捐赠活动中的感人事例。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社会捐赠不搞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三、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受赠款物凭证和清单。防非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南通市红十字会、南通市慈善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市政府和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四、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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