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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传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九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0日零时起,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营业的场所包括: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厅、舞厅(含迪厅)、卡拉OK厅、夜总会、练歌房、剧场(含演出场所)、电影院、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场所等。

  二、上述场所恢复营业时间视“非典”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再定,届时另行通知。

  三、市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根据“非典”防治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场所暂停营业工作。

  四、对全市已经批准设立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如不按照《通告》的要求继续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从严处罚并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可由电信部门和所有互联网接入单位切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无证照经营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五、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场所暂停营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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