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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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