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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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