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事故等情形明确属于工伤、且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报至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初审并认可同意、签署意见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所在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在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受伤害的,经工伤认定后,按交通事故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认定结论,其医疗费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阶段报销,或由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预借的办法,向社保经办机构预支医疗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预先垫付,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再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规定,与经办机构结算。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费用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在接到《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工伤职工预先垫付住院押金,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
按本条第一款预先记帐后由基金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的,如因用人单位不准确报告事故伤害情况等原因造成不认定工伤的,由基金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在协议医疗机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书》、《工伤职工医疗依赖确认书》,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通知工伤职工治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费用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管理方式,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预先垫付,分阶段报销。医疗期限长、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参保单位预先垫付有困难的,可采用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预借预支的方法,预支医疗费用,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康复治疗方案的康复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康复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协议医疗机构间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相关医嘱及帐目清单。必要时,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查询工伤职工病历资料的便利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依法给予处理。
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证书式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附表1: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工伤保险管理科室”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职工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的科室。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3、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材料;
4、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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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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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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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机构类别 │ ┃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
┃ 单位地址│ ┃
┠─────┴───┬─────┬───────┬─────────┨
┃ 工伤保险管理科室│ │ 分管院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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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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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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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人数│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 卫 │ │ │ │ │ ┃
┃ 生 │ │ │ │ │ ┃
┃ 技 │ │ │ │ │ ┃
┃ 术 │ │ │ │ │ ┃
┃ 人 │ │ │ │ │ ┃
┃ 员 │ │ │ │ │ ┃
┃ 构 │ │ │ │ │ ┃
┃ 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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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 生│ │ │ │ ┃
┠──┼────┼────┼───────┼─────┼──────┨
┃ │ 护 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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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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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 │ │ │ ┃
┠──┼────┼────┼───────┼─────┼──────┨
┃ │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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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 │ │ │ ┃
┃设置│ │ │ │ │ │ ┃
┃及病│ │ │ │ │ │ ┃
┃床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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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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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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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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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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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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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年门诊总人数│ │ 年住院总人数 │ ┃
┃ 0 │ │ │ │ ┃
┃ 0 │ │ │ │ ┃
┃ │ │ │ │ ┃
┃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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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平均门诊数│ │ 人均住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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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门诊医药费│ │ 人均住院医疗费 │ ┃
┠──┼───────┼───┼───────────┼──────┨
┃ │人均门诊检查费│ │ 每日人均住院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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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申请│ ┃
┃内容│ ┃
┃ │ ┃
┃ │(单位印章) ┃
┃ │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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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 ┃
┃ 动 │ ┃
┃ 保 │ ┃
┃ 障 │ ┃
┃ 行 │(印 章) ┃
┃ 政 │年 月 日 ┃
┃ 部 │ ┃
┃ 门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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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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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单位社保编号 │ ┃
┠─────┼──────┬─────┼───────┴──────┨
┃受伤职工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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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为其缴纳│从 年 月至 年 月│地税部门受理申报│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情况 │ │其缴费手续日期 │ ┃
┠──────┬┴────┬─────┼────────┴─────┨
┃ 受伤时间 │ │救治医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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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
┃伤│ ┃
┃害│ ┃
┃经│ ┃
┃过│ ┃
┃及│ ┃
┃伤│ ┃
┃情│ ┃
┃简│ ┃
┃述│ ┃
┠─┼──────────────┬────────────────┨
┃ │目击者签名: │受伤职工班组长或直接领导签名: ┃
┃ │身份证号(附复印): │身份证号(附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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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
┃ ┃
┃ 我单位按规定于 年 月 日为职工 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
┃现该职工因工受伤在医院救治,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向医院预支医疗费。我单┃
┃位对申请表中所填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该伤害事故如最终不能认┃
┃定为工伤,我单位将在接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的15日内,全额返还已由工伤┃
┃保险基金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若有虚报、冒领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
┃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
┃ ┃
┃法人(负责人)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工伤认定部门初审意见: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名: │ ┃
┃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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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工伤认定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到社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时,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年度)申报缴费材料。
3、本表一式二份:工伤认定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表3:
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
编号:
______医院:
________单位职工______于 年 月 日因工伤住贵院治疗,请你院对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给予记帐,待其出院后凭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与我单位统一结算。
请你院严格按《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及双方签定的协议规定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
编号:
______医院:
________单位职工______于 年 月 日因工伤住贵院治疗,请你院对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给予记帐,待其出院后凭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与我单位统一结算。
请你院严格按《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及双方签定的协议规定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