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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政府办公厅宁夏办发(2001)23号文件印发。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的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我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的立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要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特别是要清理、减少行政审批。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需要设定行政审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办事层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其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使权力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实现其权利规定相应的措施和途径。

  三、要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对那些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而且必须规定惩罚手段、制裁措施,并且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能够罚当其过、制裁得力,维护法规的权威,保证法规的实施。同时,也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即使对违法行为设定必要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也要考虑惩罚手段、制裁措施的多样化,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后果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

  四、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程,抓紧做好有关法制工作。当前,国务院各部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那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或者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正在抓紧进行修订、废止工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进程,适时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要抓紧起草、制定、完善保护和促进我区相关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提高我们依法调控市场的能力。

  五、重点起草、制定和完善适应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要注重立法决算与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充分运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突出民族特色,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别是制定和完善适应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加强调研论证,以增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部门要确保重点。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果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时提出,但首先要把力量集中在列入《计划》的项目。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各部门的领导要充分重视政府立法工作,集中组织力量开展立法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民政府2001年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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