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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吴忠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污水集中治理步伐,促进以环境保护各产业健康发展长远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192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吴忠市实际,现将吴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外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水井和从黄河、湖泊中取水),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吴忠市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吴忠市城建规费稽查大队收取。收取污水处理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吴忠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营运及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不得挪用。

  二、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及收费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及减免规定
  1、凡在吴忠市(利通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公共事业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4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含武警)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工商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60元。
  2、对集中供水、自备水源部分,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原料用水部分计征。
  3、凡自治区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应严格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①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血液中心(站)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②对各级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以及城市街面绿化、居民住宅小区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化用水;街道洒水用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
  ③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④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超过国家规定排污标准的,仍须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理权限审批。

  三、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吴忠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吴忠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单位)的法人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处理过的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标准排放。

  四、切实做好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各项工作
  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近期要对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同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继续按规定征收);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亦一并取消。市物价、财政、建设、环保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以促进我区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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