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兰州铁路局企业自备车收费标准的函》(兰铁货函[2002]20号)收悉。随着自备车不断老化,多数车辆已进入大修阶段,有的已近报废,特别是铁路提速对车辆要求更高,车辆零部件急需更换,大大增加了车辆的维检管理成本。为加强铁路企业自备车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装往兰州铁路局管内的货物,维检费、劳务费标准由每吨各收取0.30元调整为每吨各收0.40元。
对装往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郑州、乌鲁木齐各北方铁路局的货物和装往上海、南昌、广州、柳州、成都、昆明各南方铁路局的货物仍执行原标准,即装往各北方铁路局维检费、劳务费每吨分别收取2.50元和1.00元,各南方铁路局维检费、劳务费每吨分别收取3.50元和1.50元。
二、对抢险救灾(有地级以上建制部门证明)、国家储备粮油、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军运、局管内运输的零担、集装箱以及因特殊情况经三省(区)政府与路局协商指定运输的货物,仍然免收维检费和劳务费。
三、维检费主要用于集中统一管理、运用的自备车进行厂、段修和日常维修以及车辆折旧和管理费的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兰州铁路局干部、职工因管理、运用企业自备车增加的管理费及劳务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自备车的产权仍然保持不变、产权单位的铁路运量通过协议,继续给予倾斜。
五、兰州铁路自备车运输服务部门要继续加强管理,提高自备车使用效率,确保二省(区)的运量进一步增长。
六、兰州铁路局及所属分局和站段,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日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三省(区)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