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和2000年5月3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市区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区应当实行统一供水。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逐步纳入市区统一供水系统。
第四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以下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衡水市区供水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区供水水源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各种污水、废水;
(三)倾倒、堆置、存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六)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七)其他危害水质和水量的行为。
第八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重污染水源的工业企业、村庄,应当限期治理或限期搬迁。
第九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二)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含有病源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源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等;
(四)其他危害水质和水量的行为。
第十条 :建有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贮水设施完好,每年至少由市区供水企业清洗、消毒、化验一次,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城市供水发展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市政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市政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首先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标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本城市供水工程单方水造价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对新铺设的管网必须按规程冲洗、清洁、消毒、杀菌,水质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十五条 :市区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市区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及水质检测结果通报、公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水质检测结果。保证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管网末梢的设计水压应大于0.14兆帕。市区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对管网水压进行监测。
需要加压供水的用户,应当报市区供水企业批准,进行有关供水设施施工,竣工后,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八条 :市区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新增或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办理用水手续。日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及以上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用户临时用水,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不得将临时用水转为长期用水。
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停止用水或停水再用等,需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用水必须装水表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总水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
由于用户责任造成不能查表计量的,用水量按其额定流量的一至三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依照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每月向用户收取水费。严禁搭车收费,其他法定收费确需与水价一并征收的要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价应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合理盈利”的原则规定,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并实行季节性浮动水价,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计价;城市供水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拟定水价格报市政府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
水价格听证会应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在保证水质好、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做到经济运行。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承诺服务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开承诺的各项服务项目,并严格依照承诺标准,履行承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网水定额实行计划供水。要在保证水质、水压的前提下,加快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地面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城市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料、植树、架杆和挖坑取土。
第二十七条 :进户总水表(含表井)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水表更换、校验、修理费用由用户负担。其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对年久已腐、结垢、沉积严重的管网,应及时维修与更换,恢复输水能力和保证网管水质,保证安全供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市区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依据《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或使用未经国家和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仪器、设备、材料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擅自投入运营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直至依法起诉。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源保证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七条 :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对浪费用水行为按照《衡水市节水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