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切实抓好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监管,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工作目标:通过1至2年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在此基础上,再通过2至3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有效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逐步构建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基本框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安全生产加工、诚信经营销售、放心消费食品”的食品安全格局。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区(市)县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统筹安排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市政府各食品安全工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要强化责任,建立商品质量保障制度,严格自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到搞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务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构。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及区(市)县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组织等工作,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整治工作方案。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贸粮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区(市)县可参照市上的组成部门组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三)理顺职能。按照国发(2004)23号文和川府发(2004)30号文的有关规定,坚持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即:市农委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工作,并承担现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届时由市卫生局移交该职能)。
贸粮、粮食、水利、旅游、教育、行政执法、监察、公安、财政、目标督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四)突出重点。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食用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11类食品为重点产品,以蔬菜种植基地、生猪养殖基地、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猪屠宰厂(场)、小食品加工作坊、小饮食店、“农家乐”等为重点场所,整治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以及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五)开展联合执法。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由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4个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涉及多部门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
(六)创新工作机制。
1.整合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网络。整合农委、质监、工商、卫生、水利、公安等部门的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我市食品检验检测网络,逐步实现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成都企业信息网”,构建部门间的信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信息评估和预警预报体系,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必要时由市政府发布。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发布准确。
2.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形成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在着力搞好我市肉制品、奶制品两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4个环节分别抓好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在各区(市)县分别建立1?2个食品安全示范社区。力争到2006年底,初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3.试行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逐步推广食品召回制度。在新都区进行试点,加快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在抓好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分段管理”的基础上,试行集专业化、综合性为一体的监管模式。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人员,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隐瞒、漏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法力量,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形成食品监管的强大合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方和单位,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要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针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内部通报和公开报道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培育消费信心;揭露、曝光食品虚假广告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二)经费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检验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农委: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和管理,动植物及产品的检验和检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检测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卫生部门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强制检验生产、制造食品行为,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负责实施流通环节(物流服务场所)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工作,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对上述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实施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履行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贸粮局:负责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屠宰加工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切实保证肉食品加工质量。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建立酒类批发进货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上市酒类质量。加强对散装酒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
市粮食局:负责宣传贯彻《粮食流通条例》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负责做好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工作,负责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资格;负责检查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加工和运输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仓储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粮食市场销售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通报检测结果;负责陈化粮的监管,对陈化粮实行封存保管,按规定程序销售和出库,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域内养殖水产品鱼药、鱼饲料、养殖水环境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病害监测、防治工作;负责对水产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假劣鱼药和禁用鱼药、劣质饲料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水产养殖用药安全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鱼药、鱼饲料生产管理部门从源头上治理生产假冒伪劣鱼药、鱼饲料的行为。
市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及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行《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加大投入,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立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
市执法局: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食品犯罪的大案要案,依法立案侦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暴力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案件,进行及时查处,保证整治行动的正常开展。
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将市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以保障市级食品安全工作必需的经费。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