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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3)4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由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农村办医格局;坚持硬件与软件建设并重的原则,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疗质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规范化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原则,转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卫生及“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到2007年,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便捷,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体系,满足我市农民群众“看得到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健康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规范管理体制。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按照1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1所公立卫生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的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区(市)县也可推行公立卫生院县乡共管、以县管为主的模式。
  2.逐步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卫生实行县乡两级架构的管理模式,实施乡(镇)公立卫生院对所辖区域内村卫生站的一体化管理,规范村卫生站的建设。
  (二)规范服务内容。乡(镇)公立卫生院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群为中心,拓宽服务内容,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家庭,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为主的综合性服务。
  1.公共卫生。
  (1)制定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和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乡(镇)政府组织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控制和处理。
  (3)定期收集上报各种信息资料,协助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卫生的日常监管。
  (4)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和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与计生站合并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同时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孕情、环情监测,计划生育技术宣传教育。
  2.基本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一般抢救,危重病人转诊等工作,提供出诊服务。
  (2)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3)协助上一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出诊服务。
  (4)负责村卫生站卫生服务管理,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
  (5)与计生站合并的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项目须在执业许可范围内)。
  (三)规范运行机制。
  1.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政府举办的乡(镇)公立卫生院要按照《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具体由区(市)县机构编制、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研究下达。
  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乡(镇)公立卫生院实行院长招聘制、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区(市)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对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2.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劳动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院长试行目标绩效工资制,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维持职工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原则上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岗位工资以岗位工作职责、复杂性、社会影响、风险和资格等因素设置,主要体现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应不低于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指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性津贴、补贴)之和。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和1993年工改后当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以及单位收入中可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由乡(镇)公立卫生院根据职工工作服务质量和数量,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分配。
  3.完善乡(镇)公立卫生院社会保障体系。乡(镇)公立卫生院工作人员应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落实乡(镇)公立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稳定乡(镇)公立卫生院人才队伍。
  4.规范收支行为,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综合预算管理。在乡(镇)公立卫生院定编、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公立”特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务预算制度,即:实行乡(镇)公立卫生院收支统筹管理,将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纳入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立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发展项目经费等支出,逐步纳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综合预算。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市)县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立卫生院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推行卫生院会计集中委派的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公立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合理组织医院收入。
  5.进行医药分开的改革试点。在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医药分开的改革试点,对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和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改变“以药养医”的乡(镇)卫生院生存模式。
  6.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医疗质量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药事、感染控制、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工作制度,建立评估体系,明确职能,履行职责。定期召开医疗、护理、医技的质量管理会议。
  要加强质量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对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严格执行医院分级管理及成都市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7.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成都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乡、村信息化网络管理,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报病、卫生执法、医疗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监管。
  (四)规范基础设施建设。
  1.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求、规模适当的原则,依照《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严格按市上审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风貌、统一标识、统一配置。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经费:远郊8县(市)由市财政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近郊6区(县)的乡(镇)公立卫生院建筑风貌改造和设备配置,由市上按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的迁、扩建项目由区(县)自行负担。
  2.完善设备配置。按照《成都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市上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组织配备救护车、多功能产床、X光机、B超、半自动生化仪、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等七大设备,其他医疗设备器械由各有关区(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及乡(镇)公立卫生院自行组织选配。要爱护好、使用好设备。必要时可统一调配使用。
  (五)规范人才队伍建设。
  1.规范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应从医学院校毕业、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中补充,也可招聘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人员。从2006年起,凡不具备医学院校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乡(镇)公立卫生院从事临床医疗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乡(镇)公立卫生院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到2007年,实现乡(镇)公立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进行清退。
  2.加强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卫生、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农村卫技人员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
  乡(镇)公立卫生院医护人员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工勤人员必须接受岗位技能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5所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二)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新都区、都江堰市全部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其他区(市)县选择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三)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和基本医疗职能。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确定目标,落实责任,按时全面完成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任务。
  (二)落实农村卫生投入政策。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应保证乡(镇)公立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投入,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退休人员退休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物质安排情况,统筹调度,保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需要。
  (三)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协作配合。各级卫生、财政、人事、编制、药监、劳动保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抓好此项工作。
  (四)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政府投入的农村卫生扶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三通一平”、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等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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