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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依法向所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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