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发展计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盐津县城供水价格的请示”[盐计价格(2002)13号]收悉。
根据《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盐津供水公司要求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经我委于2002年8月26日委托你局召开价格听证会,你局已将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整个程序合法。经我委研究决定,按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对调整盐津县城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调整水价原则:水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既要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又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要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既要调整水价,又要与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我市实际,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统筹规划,公平负担,使全市水价保持或达到合理水平。
二、调整水价标准:
1、生活用水(含行政事业及公益事业)每立方米由0.6元调整为1.00元。
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3、经营服务性用水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4、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三、原盐津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盐价字[19981第27号]废止。
四、现行水价不允许加收任何基金、附加费,该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
五、目前国家已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待国家对污水处理价格的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再综合核定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价格。
六、调整价格后增值部份主要用于供水公司还贷及管网建设维护。接受我委监督,每年底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昭市计价格(2002)194号文件附表]到我委,便于监督执行。
七、调价执行时间: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八、自来水公司应设立永久性价格公示栏,按有关规定将自来水价格进行公示。
九、你局接文后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