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决定在1980年内,除一般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外,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 对于侦查过程中,不能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 条规定期限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被告人延长羁押期限的,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 对于起诉过程中,不能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 条规定期限办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三、 对于不能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五 条和第
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期限审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分别延长办案期限,对一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