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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病历资料复制、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计委、卫生局,省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病历资料复印、复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历资料复制、复印工本费收费必须贯彻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只能根据患者或其委托人、亲属的要求和选择复制、复印病历资料,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严禁强制服务收费。

  二、病历资料复制、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应患者或其委托人、亲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每张A4纸单面复印收费0.2元,双面复印收费0.3元。
  (二)应患者或其委托人、亲属要求使用医疗机构为患者保存的X线片不收费;应患者或其委托人、亲属要求复制X线片,每张X线片按胶片的实际进价加3元的洗印费收取。
  (三)患者或其委托人、亲属查阅病历资料不得收费。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病历资料复印、复制工本费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各级计划、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从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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