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泰安市地税局关于延长十月份征期和报送有关资料的通告
»
关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有关规定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批复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申请审批减免2002年度营业税4户纳税人进行公示(第二批)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