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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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