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一、实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长领导下,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州长(市长、专员)及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工商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长的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的全部责任。
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我省实际,全省粮食问题主要立足省内解决。省内粮食主产区要稳步增加粮食生产,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主销区要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稳定的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一是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可逾越保护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二是稳步推进高稳产农田建设。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高稳产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稳定的粮食产量。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全省粮食播种总面积的稳步增长,确保全省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四是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快科技兴粮步伐,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正常年景下粮食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长,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我省从2004年开始在全省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各地要认真做好直接补贴工作的组织和落实。一是要确保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当年的补贴必须在上半年前全部兑现到农民手中。二是直接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三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做到心中有数,库中有粮,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机制,供应不断档,价格不暴涨。一是必须掌握本地粮食供求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需求、库存、价格以及相关事件的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并及时研究粮食市场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应对措施,保持当地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社会稳定。二是采取切实措施掌握粮源,做到库中有粮。积极支持粮食企业采取订单收购等方式,开展购销业务;积极支持与省内外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积极探索与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建立正常的粮食贸易关系,建立起正常的粮食购销渠道。特别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和储备企业,与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购销协作关系,稳定粮源并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量,以做好本地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充实库存,调剂余缺。三是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对当地粮食有关数据的宏观分析和预测,当粮食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增加供应量、启动应急预案、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四)管好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要求。一是确保各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及时足额储备到位。各地及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储备粮储备规模,积极筹措粮源,抓好各级储备粮的落实。确保在2004年底前,省、地两级储备粮规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到位。二是切实加强对各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各级储备粮的安全可靠。要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适时轮换,动态管理,使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管理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有保障。
(五)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一是要把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准入、批发、零售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和管理。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决打击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使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促进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是各地要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在巩固和完善2003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目标的总体要求,在2004年内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二是要支持做强做大一批大中型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要因地制宜实行企业战略性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改变国有粮食企业小、弱、散的现状,在全省保留和整合一批大中型国有粮食企业,支持其做强做大,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宏观调控和确保粮食安全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即: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节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增强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积极帮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实现轻装上阵。要妥善解决好“老人”问题,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统一纳人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账”,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清理认定,不留尾巴。
(七)省级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省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省工商、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省农业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的恢复和提高。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要在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的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省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考核工作。
(二)每年年度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并将自评材料于年后4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地自评情况进行复评,拟定奖惩等次,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