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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总的情况良好,但有的地方也存在盲目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行业检测监控不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好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有关议事协调机制,不断改进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设、交通、财政、发改委、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稳定工作。要明确和完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在州、市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原则上应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省出租汽车的管理,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

  三、认真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工作,禁止违规转让经营权
  当前我省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部分已面临期满。按照国办《通知》“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办发[1999]9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2000]15号)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属1999年以前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对出让方式、出让金、出让金用途、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重新拟定新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政策。此项工作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其他城市逐步推广。属2000年以后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一律停止执行。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四、严格规范收费项目,禁止乱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成电[2005]10号)精神,不得新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禁止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及客运附加费。对属年度正常的检测、检验收费项目,财政、物价部门要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挂靠企业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巧立名目向出租汽车收费。

  五、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运营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运营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运营活动和欺行霸市的行为。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把落实国办《通知》及本通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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