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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 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退税额较大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八条中'年度退税额较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其税负比按原工商统一税 税目税率表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增加50%或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办理预退税款。

  二、关于办理退税的程序问题
  各地在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见附表一)时应在审核意见栏说明该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 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三、关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的时间问题
  各地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见附表二)。

附表1.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
附表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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