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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
  为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高中建设发展步伐,努力突破高中“瓶颈”,促进教育协调发展。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各地把建立多元投资体制作为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探索以政银合作、校银合作、校企合作、股份制合作办学、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发展道路,普通高中出现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各地及社会对建立合理的、根据办学资金结构分担的高中教育成本机制,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严格制止教育乱收费的呼声和要求也十分强烈。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学校收费问题的法规和政策,加快建立与省委、省人民政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精神相一致、符合云南实际、比较完善的高中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七部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现就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 (即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及学校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课改实验区还要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办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最高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及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制”规定的通知》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文件执行。

  二、合理确定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
  对以政银合作、校银合作、校企合作、股份制合作、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学校,适当考虑学校办学资金的结构及债务情况,按照标准从严、比例适当、一校一报的原则由省教育厅区别情况审批。
  (一)公办学校固定资产中,国有资产比例低于50%,其他渠道投入资金占50%以上,需要逐年偿还债务的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8%;
  (二)国资比例高于50%,但低于60%的学校,不得超过40%;
  (三)国资比例高于60%,但低于70%的学校,不得超过30%;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扩大招收择校生,还必须有生源保证,并且公费生招生人数不得少于上一年。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一)每年7月31日以前,由州、市教育局汇总学校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向省教育厅报批。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资产总额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国资数额、改扩建计划及项目、资金渠道及资产结构、改扩建前后办学规模变化情况、还贷计划等。
  (三)2003年以来,经省教育厅文件批准放宽比例的学校,除另有规定外,仍执行原比例。
  (四)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择校生应全部纳入招生计划并建立学籍,统一管理和考核。
  (五)学校应在每年招生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招生计划,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招收择校生收取的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统筹和挪用,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完善办学条件和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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