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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局委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卫生监管,确保中秋月饼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3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经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4)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指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确保中秋月饼质量安全,依法对中秋月饼产品标识、内在质量、卫生指标的监督抽查检验及其对从事生产、经销活动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制作、加工中秋月饼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中秋月饼的单位和个人(含季节性生产并向市场销售中秋月饼的宾馆、饭店、食堂等)。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中秋月饼或者销售外埠中秋月饼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并派员组成“昆明市中秋月饼质量监督检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月饼质量检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月饼质量检查协调办公室工作职责任务为:
  (一)统一开展对全市中秋月饼生产、经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必备条件的核查和检查;
  (二)统一实施对生产、销售中秋月饼的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工作;
  (三)统一对监督检查合格的中秋月饼生产、经销(代理外埠)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四)统一协调全市中秋月饼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五)统一发布全市中秋月饼质量卫生安全监测信息。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及本《规定》,对当地中秋月饼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职责配合开展对全市中秋月饼的规范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中秋月饼或无证照生产销售中秋月饼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中秋月饼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持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企业代码证》等法律必备证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中秋月饼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生产中秋月饼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定的《企业标准》应当严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生效并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中秋月饼的净含量或称量必须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不得短斤缺两。
  (二)中秋月饼销售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易于降解,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规定要求,不得过度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真实、醒目、清晰的标明食品属性专用名称。
  (三)中秋月饼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有完善的质量卫生管理制度,生产场所、设备库房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确实履行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采购使用的原材料属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应为获证企业贴有QS标志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装物等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严禁使用非食用性或有毒有害的原材料、添加剂等。
  产品质量必须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经销外埠月饼的总经销或总代理商销售者,必须持有外埠月饼生产者授权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等法律必备证照,产品质量必须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
  经销包装标称“中秋月饼”产品的,不得将月饼食品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包装内搭配其他商品销售。


    第九条 市月饼质量检查协调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第  、  、  、 条对中秋月饼生产者、经销外埠月饼的总经销或总代理商进行检查和核查,符合上述规定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中秋月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备案登记证明》。
  中秋月饼生产者、外埠月饼总经销或总代理商批发销售时应出示和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备案登记证明》,出具给市场零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应登记编号,并加盖中秋月饼生产者,外埠月饼总经销或总代理商公司印章。
  中秋月饼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持证照经营,索票验证,出示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并保证月饼质量:卫生合格安全。


    第十条 市月饼质量检查协调办公室接到中秋月饼生产者和外埠中秋月饼总经销、总代理销售者的申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企业现场或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证照,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抽样检验。
  经现场检查、证照核查,质量卫生检验合格的,即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中秋节后10日。
  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对中秋月饼现场检查、证照核查不合格的,按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依法责令整改;质量卫生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须加严或加倍检验,直至复检均合格后方予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中秋月饼质量检验工作,依法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有关食品质量卫生监督检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生产、销售中秋月饼质量卫生不合格、掺杂掺假、缺斤短两、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质量标志,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以及过度包装、价实不符、搭售其他商品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制售假冒伪劣中秋月饼情节恶劣、金额较大,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依法按各自职责履职。
  对中秋月饼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须按本规定第 条所规定工作职责任务执行,不得重复检验、重设关口、多头执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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