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第85号和国办发(1993)087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规定,现对我省国家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一、中央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烟草公司、中国有色总公司长沙公司、中建五局、第二十三冶、省电力工业局、省航天工业局、省航空工业局、省矿冶局、省地质勘探局、巴陵石化公司、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商检局等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中央各部、委、总公司在湘企、事业单位。
二、暂在中央集中交库的金融、保险、铁路、民航、
邮电行业兴办的未并入系统报表的多种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保险收入以及地方各类金融保险企业。
四、中央和中央、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五、中央企、事业单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六、军队、武警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上述企业的所得税除省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企业集中在长沙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一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