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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驻外办事处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加强驻外办事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转变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职能需加强,有的职能需弱化。总的原则是政分开,将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职能分离。办事处行政职能应突出以下方面: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与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等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的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吉林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调整设置
  根据办事处职能的调整,对办事处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和布局,压缩内设机构,精简行政人员。
  (一)保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的建制,压缩内设机构和精简行政人员。北京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21人压缩到15人;上海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18人压缩到12人;广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5人压缩到10人;深圳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2人压缩到8人;大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4人压缩到8人。
  (二)天津和海口、珠海3个办事处分别作为北京和广州办事处的分支机构,保留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牌子。分支机构各保留行政编制3人,对外工作地位、职责不变,对内实行新的运行体制,纳入主管办事处的统一管理,经济上保持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利用好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同时有重点地承担经协经联、信息和接待服务等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三)调整后,省政府驻境内办事处由8个变为5个(不包括香港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1个压缩为17个,行政编由117名,压缩为6名。

  三、改进和加强人事管理办法
  (一)办事处设置调整后,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深圳、大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2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设党组,深圳、大连办事处可吸收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党组成员。
  (二)办事处领导班子中正副厅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厅级以下(不含副厅)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人选酝酿和考核工作。
  (三)各办事处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处级)的选调和正副处级干部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任免、备案手续,并严格实行轮换制。
  (四)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任制,按新的用工管理办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五)各办事处机关不准超编、混编用人,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兼职;办事处的财务与企业财务必须分开,不能搞内部一本帐,办事处机关要与企业彻底脱钩。
  (六)办事处所需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编委单独核定。
  (七)在调整期间,财政厅对各办事处行政编制分流人员的人员经费照常拨付,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妥善调整、安置和分流人员
  各办事处对需要压缩的行政人员,要采取多种途径,合理予以安排。
  (一)对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到期回省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因原单位解体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不得拒收;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暂时超编接收,逐步消化。1990年10月10日以后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也要按轮换制人员对待。
  (二)对1990年10月10日以前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夫妇双方生活基础和户口在驻地的,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在省内,其家属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或家属在我省驻当地机构工作的,回省内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的,可采取自己找出路的办法解决,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按规定应调回省里安排,但本人愿在驻地找接收单位的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3个月内调出,超过3个月,办事处不再负责工资等福利待遇。
  (四)对年龄偏大(1998年底满58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夫妻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人员,退在办事处;
  生活基础在省内的,回省内原单位退休。国家公务员退休费按规定由省财政拨付。
  (五)已在驻地办理离退休和此次经批准提前在驻地退休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省内政策规定执行。
  (六)调回省内工作人员在驻地占用的公房和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人员在省内占用的公房,应尽快倒出。
  (七)凡调回省内或调到当地的人员,要把“工作户口”交回办事处。

  五、切实做好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工作的涉及面较大,各办事处要请审计、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共同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和审计等工作,防止调整期间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办事处调整结束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就涉及的调整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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