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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粮油收购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国税局,厅直企业:
  根据国家颁布的粮食检验标准和粮改有关调整会计核算要求,省粮食厅于1998年8月2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粮油收购票据格式的函》(吉粮财函字[1998]44号),对粮油收购票据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造成损失浪费,粮食、税务部门现存的整箱旧版电脑发票,可由各市、州发票所集中后统一与吉林良达电脑印品有限公司换取新版发票。各市、州发票所要对调换的发票号码进行登记。全省集中的旧版电脑发票由榆树市统一使用。

  二、粮油收购发票格式调整后,非电脑版发票的印刷尺寸仍按原发票尺寸印刷。对旧版非电脑发票,由地区粮食、税务部门统一掌握,根据现有实际数量,分配到全地区、部分市县或一部分粮库集中使用。

  三、继续使用旧版发票收购粮食的企业,按调整后库存成本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即按结算金额加整晒费、清杂费核算粮食库存成本。

  四、经确定继续使用的粮食收购旧版发票,于1999年9月末作废。

  五、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由粮食和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好新版发票的印刷工作,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调整粮油收购票据格式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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