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998]15号),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表
单 位 金额(元)
吉林省电力公司总计 1,232,910.22
吉林电业局 26,027.21
长春电业局 91,655.54
四平电业局 9,139.71
延边电业局 35,429.36
辽源电业局 61.84
长山热电厂 3,504.15
白城发电厂 45,707.93
浑江发电厂 29,273.01
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3,719.35
四平线路器材厂 15,300.57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22,240.00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生活事务局 777,055.06
吉林省电力公司机关 173,79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