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为有利于发票管理和不影响粮食企业1999年1月1日按时启用新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套印省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
二、《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七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凭证联、统计凭证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出库联和出门证联;各联印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红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黄色,第七联黑色;成品规格为190mm×105mm=40开(票样附后)。
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可按本通知所附票样通过当地国税部门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三、考虑粮食销售的特殊情况,凡采取供货方在发粮时直接结算货款的,供货方在粮食发出的同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采取收货方验收后结算货款的,供货方在发粮时可先填写《吉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样式附后,企业根据票样自行印制),收货方收到粮食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供、收差额后,由供货方按实际应收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吉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中的“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作为合法运输的凭据。
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将粮食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五、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时,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六、粮食销售发票中的“销货地点”栏,由销售粮食单位填写该批粮食具体销往何地;“购粮用途“栏,由销售粮食单位填写购粮单位的具体用途。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