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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7月11日

深圳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保权益的行为,切实解决环境污染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加快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及国家、广东省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合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目标要求:通过整治环保违法排污企业,查处典型环保违法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纠正不当的行政干预、阻挠环保执法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确保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保持在97%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100%。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多次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环境监督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是城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及市政设施排污不达标等问题;二是重污染行业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问题;三是重点流域的污染治理问题;四是清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与环保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政策和规定。
  具体抓好十项工作:
  (一)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对2004年至今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挂牌督办。着力解决好2005年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中所反映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
  (二)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噪声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施工噪声、娱乐场所噪声、高音喇叭噪声的监管。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加强对火电、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和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对于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五)继续开展市政设施的清理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的在线监控,主要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应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市政设施,一律责令整改。对因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设施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
  (六)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或“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达到100%。
  (七)加大对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电镀、线路板、食品、化工、电力、皮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和偷排直排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根据情况轻重依法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吊销排污许可证、关停,确保到2005年底我市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保持在97%以上。
  同时,要加强重点行业引导和管理。对电镀线路板行业,要按照“统一定点、统一规划”的要求逐步引入工业园区统一管理;对印染、食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八)组织开展对西部入海支流、坪山河流域、龙岗河流域、东部海域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通过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追根溯源,查处污染源,确保流域水质得到改善。
  (九)组织开展对南山、清水河重点区域的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对南山片区的大气污染,要加强对该片区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测并控制企业油品含硫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等,确保该区域废气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水河区域臭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表的通知》(深府办(2005)60号)组织实施清水河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重点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形式和分工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贸工局、卫生局、国资委、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三)市工商局
  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四)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司法局
  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六)市安监局
  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八)市贸工局
  负责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
  (九)市卫生局
  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市质监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5年7月底至10月底。共分3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一7月25日)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分工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市挂牌督办名单,逐步加以整治。各单位在7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保局,汇总后在7月25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26日一9月20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有关单位在9月15日前将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9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做好广东省专项行动检查组到深圳检查的迎检工作。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21日一10月底)
  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组织一次复检,防止反弹。各有关单位在9月25日前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汇总后在10月7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定期将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要坚决依法处理,除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久拖不决等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按照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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