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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语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社会语言文字应用适应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1. 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 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 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 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 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 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 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二)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学校的校园用语,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关于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 1986 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1955 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印刷用字以 1988 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 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2. 姓氏中的异体字。
  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7. 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仅限以商标形式出现)。
  8. 本意见施行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 5000 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的用字。
  (三)手书的店名牌、单位名称牌等凡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四)汉语拼音以 1958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 198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基本规则》为准。
  (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用方言:
  1.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三、关于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逐步纠正,其中属于手书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属印刷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要及时纠正。
  (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其中属手书字的商店名、单位名等,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店名、单位名。
  (四)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的各类中文信息应采用规范字。
  (五)汉语文出版物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六)对外汉语教学 应当 教授普通话和规范字。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工作用语。公务员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教学、会议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同时应加强普通话训练,提高口语能力,逐步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教师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九)广播、电视传媒必须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十)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做到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四、关于管理和监督
  (一)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采用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对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宏观协调和管理监督。各市、区政府应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负责本地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并促进街道加强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社会用语用字审批制度。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用语用字以及印刷用字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屏幕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商标、商品包装物、广告牌及牌匾用字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名称牌、招牌、地名牌、广告用字的监督、管理;贸易、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
  (三)落实检查和奖励办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文明办、城管局、交通局、文广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贸易局、工商局等部门定期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语言文字应用规范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处理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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