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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镇(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镇(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为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政府已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妥善解决镇(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从现在起,各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贷款合同并尽快还款;对已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要依法解除有关担保或抵押协议;已由施工企业垫支或举债上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暂停,在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后,才能重新开工;对滞留、挪用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要尽快归还;对通过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的,要立即纠正。
  县(市)、镇(乡)政府要在近期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市、县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加大对镇(乡)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县、镇(乡)财政困难。县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镇(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镇(乡)政府的支出责任。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镇(乡)要加快推进“镇财县管镇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村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财政、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镇(乡)村债务审计和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税务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坚决做到依法治税,防止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镇(乡)村债务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对明令禁止使用贷款的项目发放贷款。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组织部门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镇(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前,镇(乡)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五、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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