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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垃圾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并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车辆运至指定的场所。”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四、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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