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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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