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现决定对《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修正)(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全面勘界工作任务的紧急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白银岭墓地配套墓收费问题的批复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泌水县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泉州大桥通行费征收站(含顺济桥分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陵川县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秕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