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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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