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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通知》第三条修改为:“按照‘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归口市供销社管理”。

  二、《通知》第四条修改为:“废品回收公司必须有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储存库(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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