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3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一律采取自行录入退税申报单证的方式申报退税(按规定可不予进行计算机审核的退税申报除外)。出口企业有条件的可直接由本单位自行录入,没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
二、各出口企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录入数据的质量,切实做好退税申报单证的自行录入工作。属于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导致不能退税的要由企业负责,属于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录入错误,导致不能退税的,也要由出口企业负责。凡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也不视同为企业退税申报,不予退税。
三、凡在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中弄虚作假,造成录入数据与单证不符的,不论什么原因,税务机关都将视为骗税处理,取消其退税权。
四、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拟于1999年3月10日举办各出口企业录入人员培训班,讲解有关退税申报计算机录入的操作知识。请各出口企业定好学习人员名单,于1999年3月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省外经贸厅财审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