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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3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一律采取自行录入退税申报单证的方式申报退税(按规定可不予进行计算机审核的退税申报除外)。出口企业有条件的可直接由本单位自行录入,没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

  二、各出口企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录入数据的质量,切实做好退税申报单证的自行录入工作。属于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导致不能退税的要由企业负责,属于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录入错误,导致不能退税的,也要由出口企业负责。凡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也不视同为企业退税申报,不予退税。

  三、凡在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中弄虚作假,造成录入数据与单证不符的,不论什么原因,税务机关都将视为骗税处理,取消其退税权。

  四、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拟于1999年3月10日举办各出口企业录入人员培训班,讲解有关退税申报计算机录入的操作知识。请各出口企业定好学习人员名单,于1999年3月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省外经贸厅财审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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