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