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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关于饶阳县五公镇初级中学实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饶阳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饶阳县五公镇初级中学实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提高教学质量,饶阳县五公镇初级中学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学校住宿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本着既考虑投资经营方利益,又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省物价局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饶阳县五公镇初级中学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30元。此项收费标准从2003年春季学生入学开始执行。收费期限为15年。

  二、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另行收取水电暖费。学生住宿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以任何手段强迫学生在校住宿。

  三、校方与投资经营者在经济上必须分离,单独立帐。校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索取管理费用。

  四、投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学校对住宿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省物价局对此项收费如有新的规定,按省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接此批复后,到饶阳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你局每年要对学校住宿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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