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湘潭市合作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潭国税函(1997)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办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 同意湘潭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所属9个支行 应进行清算,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单位间的交接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